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工作,根據《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評定通則(試行)》、《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導則》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是指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獨立從事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活動的第三方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評定機構的委托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評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評定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能力,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從事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工作。 第二章 評定機構的委托 第六條 申請從事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第三方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備與評定工作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和能力; (三)具有不少于10名的評定人員,評定人員應取得管理辦公室認定的資質。 (四)具有符合評定要求、保證評定活動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要求的從事生態原產地評定工作的機構應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接到申請后,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委托其作為第三方評定機構,開展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工作。 第九條 委托的評定機構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時,應當向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條 評定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客觀獨立開展評定活動,評定機構及評定人員應當獨立于評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 第十一條 評定機構應當依據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的規則、程序實施評定,不附加評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評定機構、評定人員對在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過程中接觸到的有關商業、技術等信息應予保密。 第十三條 評定機構應根據管理辦公室的委托,選派人員組成評定小組。 第十四條 評定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由原產地、生態、產品檢驗等方面人員組成。評定小組應當認真履行工作程序,根據要求進行綜合評定,并形成評定意見。 第十五條 評定機構應當對評定小組的評定工作組織實施同行評定,對評定小組的資料、記錄、意見進行核準,形成機構的評定報告,報管理辦公室。 第十六條 評定人員應當參加管理辦公室指定機構組織的定期培訓,確保其能力持續符合評定工作的要求。 第十七條 評定人員應服從工作安排,按時完成評定任務,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不弄虛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評定機構應強化對評定人員的監督管理,在評定活動中違反規定的,經核實后應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評定人員資格。 第十九條 評定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辦公室的規定和要求,提供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定工作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管理辦公室對評定機構實施年度審核制度。評定機構向管理辦公室提交半年度和全年度工作報告。管理辦公室對評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和工作的規范性、有效性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根據評定機構誠信水平、評定工作質量、社會評價反饋等信息對評定機構實施年度評價。評定機構應當對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對評定機構的評定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辦公室進行申訴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對于評定機構違反本規范的,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其改正,直至撤銷對其的委托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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