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范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增強中國制造產品的競爭力,培育我國自有品牌,根據WTO《原產地規則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導則》(以下簡稱“工作導則”)。 2.適用范圍 本工作導則適用于生態原產地產品的申請、受理、評定、批準、保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3.管理職責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組織制(修)訂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評定通則等,受理境內、外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申請,批準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統一發布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標記的種類和形式,監督、協調、管理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 管理辦公室建立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協調聯動機制,會同商務、林業等部門,不定期組織協調會議,進行戰略和實施方案的研究,全面深化推動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工作。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本轄區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受理、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分支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受理本轄區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申請和后續監督管理。 國家林業部門可受理林下產品生態原產地保護的相關申請,并報送管理辦公室。 4.評定要求 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評定工作,應當依據《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評定通則》的規定實施。 5.評定機構 5.1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獨立的第三方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開展評定工作,并對受委托單位的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2評定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與評定工作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和能力,并能保證其評定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評定機構應將基本情況(單位資質信息、固定場所和設施信息、評定要求的相關管理制度、評定人員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審定。 5.3評定機構評定工作應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做到資料完備、方便查詢,應當向申請人公開評定依據、評定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5.4 對評定機構實施評定的要求: (1)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堅持客觀公正,認真履行工作程序,不附加評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條件。 (3)不得利用評定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4)評定人員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不弄虛作假。 (5)評定機構、評定人員對在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評定過程中獲得的有關商業、技術等信息應予保密。 5.5評定機構應遵照法律法規和本工作導則的規定開展評定活動,對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6.評定人員 6.1評定人員條件 6.1.1掌握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基礎業務知識,掌握和理解評定依據文件; 6.1.2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具有原產地、生態或環保等專業兩年以上工作經歷; 6.1.3掌握評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 6.1.4掌握評定所需要的計劃、協調、溝通能力。 6.2評定人員資格確認。評定人員應當參加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機構的培訓,使用經國家質檢總局審定的教材,并取得資格證書。 6.3評定人員監督管理 6.3.1 評定機構對評定人員進行管理。 6.3.2 評定人員應服從工作安排,完成評定任務。 6.3.3評定人員在評定活動中有違反規定的,經核實后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評定資格。 7.評定程序 7.1申請 7.1.1 申請人可以是政府、境內外的社會組織、行業協會或生產者。 7.1.2申請人應填寫《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申請書》,并提供如下資料: (1)由地方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產地范圍證明文件; (2)符合綠色環保、低碳節能、資源節約要求的證明文件; (3)產品技術指標、相關標準,生產或形成時所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質量特性; (4)產品質量與生態環境、人文因素、科技創新等相關資料; (5)產品品牌(注冊商標、專利權、自主知識產權); (6)產品銷售狀況、消費者認可度、行業地位; (7)其它相關資料。 7.1.3受理機構應對申請進行初步核實,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管理辦公室。必要時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初審。 7.2實施評定 管理辦公室根據初審結果,確定是否實施評定。對符合要求的,委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 7.2.1評定小組。受委托的評定機構負責派出評定小組開展文件評定和現場評定。評定機構應當事先將評定小組名單報管理辦公室備案。評定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主要由原產地、生態、環保、產品檢驗等方面并取得評定資格的人員組成。 7.2.2評定報告。評定小組根據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將結果報評定機構核準。評定機構對評定小組的評定工作組織實施同行評定,對評定小組的資料、記錄、意見進行核準,形成機構的評定報告。 7.2.3評定機構將評定報告及相關材料報管理辦公室。 7.3評定決定 管理辦公室審核評定機構的評定報告及有關材料,必要時組織現場復核。符合《評定通則》和本工作導則規定的,做出評定決定,頒發《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8 .標志使用 8.1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證書》的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可以使用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標志。 8.1.1保護標志的圖案為橢圓形,象征地球;環形水滴意寓生命之源、永續發展;綠色象征自然、活力、生態、環保,是人與自然和諧的代表性顏色。PEOP為受到行政保護的生態原產地產品。 8.1.2標志的規格分為5號。所選擇規格必須保證目視清晰,且不改變圖形。 各種規格外圍尺寸列表如下: 標志規格 1號 2號 3號 4號 5號 直徑(mm) 60 45 30 20 10 8.1.3標志圖案的長、短半徑比例為:1.5:1,不得變形使用。 8.1.4標志顏色(色值參考) 8.2保護產品的證明形式有: 8.2.1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證書(見附件)。 8.2.2生態原產地產品書面證明。 8.3 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標志可直接施加在產品、包裝物或說明書上,也可以用于企業宣傳。 8.4 不得誤用、濫用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標志,不得誤導宣傳。 9.監督管理 9.1年度審查。評定機構在證書有效期內對獲證產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評定工作當年不實施年度審查。 9.2監督檢查。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生態原產地保護的需要,合理確定監督檢查的時間間隔或頻次。 9.3專項抽查。管理辦公室認為有必要,可以進行專項抽查。 9.4管理辦公室對評定機構實施年度審核制度。對于不滿足資質條件的或嚴重違反本工作導則規定的評定機構,國家質檢總局有關撤銷對其委托。 9.5管理辦公室對年度審查、監督檢查或專項抽查不合格的獲證產品,責令整改,直至暫停或撤銷證書,停止其標志使用。 10 .附則 10.1對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的申請受理、評定、使用認定和管理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或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訴。 10.2我國政府采購及服務貿易中的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參照本工作導則執行。 10.3本工作導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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